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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3日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成人教育部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新生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或办学点报到,办理入学和交费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需要先持单位证明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并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经查实取消学籍。
   第三条 新生因病、因公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本人申请,经成教部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单位证明,向成教部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校学生必须先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后,方可取得学籍。未经请假,不按时注册,按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凡需补考以后才能确定升留级的学生,应在原年级注册,若决定留级时再重新注册。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录入计算机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按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9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记入成绩单。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未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考试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讲座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卷面成绩以不低于考试课程的成绩的70%为宜。
   第七条 期末考试考查或一门课讲完后的考试考查成绩记入成绩单。
   第八条 凡未按时完成本门课程规定的习题、作业和实验总量不足2/3,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如因特殊原因(出差、病假)耽误了作业、实验又来不及补作的,经成教部批准允许其先参加考试者,其考试成绩待补完全部习题、作业和实验后方为有效。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成教部申请,并持医院诊断或特殊证明,经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成绩降一个等级记载。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补考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成绩降一个等级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补考不及格的课程 (挂科,累计末达到4门),本学期正常考试全部及格者,本人到学生办公室申请,经教务办公室批准,可以参加其它年级同层次相同课程的考试或补考,如再出现不及格,则只能重修(不能正常毕业)。
    第十二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并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部领导批准,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记分时注明"旷考"、"违纪"字样。
   第十三条 实行多种形式点名制度,脱产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者,因故缺课超过某门课程的三分之一者,函授生未经批准不参加面授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缓考。
    第十四条 学生入学前,取得其他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校同层次相同课程成绩合格者均可申请免修。凡申请免修课程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毕业证书及成绩单,报教务办公室审核,部领导批准后,该门课可不上课,但必须参加该门课的结业考试。
   第十五条 原退学、肄业、结业的学员,若重新考入本校,对于原在本校已修及格的课程,可予免修,并按原考核分数记载该门课程的成绩。
    第十六条 关于实验成绩考核
    实验课分为按一门课程单独记载成绩的实验课(一)和隶属某门课程的实验课(二)两种,后者是理论与实验技术分别考核,统一记载成绩。凡实验课(一)(二)成绩不及格者,根据实验室不同情况分别安排在毕业前或随下一年级或在学期未补实验。实验课(一)考试成绩不及格;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实验课(二)考试不及格,而理论部分考核成绩及格者,其理论部分按保留成绩记录,待实验课(二)在规定时间内补考及格,则保留成绩生效,但按补考成绩记载;实验课 (二)补考不及格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补实验者,保留成绩无效,该课成绩按不及格记载。学生有实验课缺项或实验报告不合格者,均按实验课成绩不及格论。旷实验课或抄袭他人实验数据、实验报告者,除试验课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外,本人还必须写出书面检查,视其对错误认识程度,决定是否准予毕业前进行一次性补做实验。
   第十七条 学生成绩评定后,一经报教务办公室即不得随意改动。学生不得查阅试卷,教师不得擅自改分。如对成绩有疑问时,本人需写申请报教务办公室,由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与有关教师联系,如有差错必须改正时,须由有关教师写清原因,经教务办公室负责同志批准,方可改正。
   三、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八条 学生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经过补考,累计有四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
   第二十条 上述情况发生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称为降级,跟下一年级第二学期上课。发生在第二学期,为留级重读。
   第二十一条 学生留级对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凡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应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各按一间课程不及格计;
   (3)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对待。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超过五年,脱产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超过四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修。留、降级后应集中力量补修所有不及格的课程。
   四、转专业、类别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类别。如确有特殊原因,应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提出申请,由学生办公室审查,经部长批准,方可转入相应的专业适当年级学习,转专业和类别一般仅限于新生第一学年。
   第二十五条 本校原则上不准许转学。对于个别具有正当理由要求转学者,需本人申请,附单位证明,于每学期末审查批准,经转入学校同意后,可办理转学手续。学习一年后不再办理转学事宜。
   五、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单位证明,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休学。
   (1)因病需停课治疗,并有医院诊断或卫生部门证明者;
   (2)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打工养学,并签定打工合同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年为期;休学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计算,在学期结束前办理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交学费,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学生在休学期的一切事宜,学校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复学时,应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持单位同意复学的公函、本申请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学生办公室申请复学,并办理复学手续。对因病、伤休学的学生,必须有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并经卫生所复查合格育合格证明,经成教部批准后,方可复学。因打工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交打工总结报告和接受打工单位证明、经成教部批准后办理手续。
   第二十九条 要求复学的学生,由成教部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届学生学习,如下届无原专业转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一条 休学期满末继续申请休学而又不复学或休学超过定累计年限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如由教学计划的变动而未曾学到的必修课程,必须在毕业答辩前补修完毕并取得考核成绩,对休学前已修过并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学。
   第三十三条 学期开课两周后,不再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后再复学,如遇交纳学费标准和往年有变化时,应按随读年级学生学费交费。
   六、退 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患有精神病、癫病、麻疯病等疾病,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学习者;
   (2)有其它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学习者;
   (3)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4)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补考后,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5)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6)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7)因病该休学不休学一学期连续缺课超过一个月,或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8)开学四周内不交纳学费者;
   (9)考试作弊、违纪两次者;
   (10)因其它原因,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由成教部审批,特殊情况下,可报学校批准。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合格者)。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要缴回学生证和校徽。否则,不发退学证明和肄业证明。学生退学时,在新学期开始两周内者,可退本学期50%的学费,一学期者,可退本学年的50%的学费。
   七、教育、考察与纪律
   第三十八条 学校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要坚持以教育为主,贯彻疏导方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熟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勤奋学习,文明礼貌,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热爱劳动。
   第四十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及工作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的考察,由成教部与学生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协同进行,主要采取平时调查了解和毕业鉴定的办法。对个别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德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成教部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不按规定办理请假、补假、续假手续者,一律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根据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八、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能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思想品德和生产 (工作)表现好,学业成绩优秀,班级工作表现突出者,授予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四十四条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等。“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的事迹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并将处分情况通知学生所在工作单位。
    第四十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广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根据情节,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
   (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的各种犯罪分子;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小偷小摸,屡教不改,"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极为严重者;
   (6)旷课,旷考,考试作弊,抄袭作业、实验报告、毕业设计等严重违反学习纪律者;
   (7)打架斗殴或以蛮横无理态度对待老师、同学和学校工作人员者;
   (8)弄虚作假,欺骗学校以及老师同学,造成一定影响者;
   (9)在校内外赌博、酗酒闹事者;
   (10)无故损坏学校仪器设备、图书、家俱等公物者。
    第四十八条 学生犯有严重错误,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第五十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成教部
审批、报学校备案。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鉴定、奖励、处分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十二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九、附则
   第五十三条 以上各条解释权属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成人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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