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规范我校函授教育辅导站 (以下简称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件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规程。
2、函授站是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是学校联系设站单位、函授生的纽带和桥梁。函授站在业务上接受我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函授站同时要接受省和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3、函授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上级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履行协议,执行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配合学校认真、严格组织教学。
二、函授站的设立
1、建站原则:
(1)拟设站的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签订建站协议;
(2)函授站应建在交通方便、函授生较集中,便于组织教学活动的市地所在地或有条件的中专以上学校;
(3)按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市地设置函授站 (点),一个市地只设一个函授站(点)。
2、设站条件:
(1)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生源相对稳定;
(2)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结合的管理人员;
(3)能就近聘请合格的辅导老师;
(4)能提供所需要的办公条件和符合教学要求的场所及其它教学条件;能提供、筹集函授站的经费。
3、建站手续:
拟设立函授站的单位必须与我校成人教育部协商后签订建站协议,其主要条款应有:各自的职责、权力和义务;开设专业,培养目标,招生对象、范围;函授站地点办学条件;函授站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协议期限,变更或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等。并履行函授站备案手续,填写《函授站各案登记表》,报自治区规划处和高教处备案。
三、职责
1、我校对函授站的主要职责:
(1)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
(2)对教育质量及在函授站所进行的教学环节负责,指导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3)制定函授站学籍、招生、教学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派遣辅导教师;
(5)定期检查、评估函授站,表彰优秀函授站,与设站单位协商高速不合格函授站;
(6)每年春季召开一次成人教育研讨会,研究函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7)定期组织函授站工作人员参观考察、学习培训。
2、函授站的职责:
(1)宣传、组织、发动生源,协助学校做好本地的招生工作;
(2)协助学校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3)承担学校交给的教学辅导任务,完成学校交给的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4)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发放教材、辅导材料;
(5)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建立相对稳定的面授、辅导教学基地;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条件和生活条件;
(6)向学校推荐辅导教师并协助学校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7)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与函授生所在单位的联系;帮助解决函授生学习中的困难;
(8)及时向学校反映函授生、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9)为我校代收函授生应交纳的教材费、学费等;
(10)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11)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学校或省、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站的检查评估,
(12)每学期、每学年向学校、设站单位报送工作计划和总络
(13)收集、整理、保存有关函授教育的档案。
四、管理人员及辅导教师
1、函授站设站长1人,副站长1-2人,工作人员可按与函授生人数比例为 1:1?00安排。站长、副站长的人选由设站单位提名,征得我校成人教育学院的同意后,由设站单位任命。
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品德好,作风正派。
2、担任辅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是:'坚持党的书本路线,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教师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工作能力。其基本职责是:
(1)按照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计划,定期组织面授答疑辅导;
(2)批改函授生作业,记录函授生的作业成绩;
(3)结合辅导教学开展对函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严谨治学,教书育人;
(4)接受必要的培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3、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辅导教师的任职资格需经我校成人教育学院批准。
4、对不符合条件、工作不负责的管理人员、辅导教师,函站站要及时调换。对于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工作人员、辅导教师应予以表扬。
五、函授站的管理
1、为保证上级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各函授站应结合本站的实际,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并严格执行。
2、函授站应积极协助学校抓好函授教育各个教学环节的实施工作;
(1)建立自学小组,定期检查函授生的自学情况;
(2)组织面授教学,配备班主任,成立临时党团支部,负责面授期间的函授生行为管理和面授考勤,通报缺勤学员处理意见;
(3)定期检查,收交函授生作业,记录函授生完成作业的情况;
(4)组织函授生的辅导;
(5)严格组织考试。领取、送交试卷,安排考场,选派监考人员,检查、记录考试纪律,通报处理作弊学员;
(6)通知函授生参加面授、辅导、考试、补考等教学活动,
(7)收交、登记函授生的毕业论文。
3、函授站要严格、"准确管理本地函授生的学籍,及时办理本地函授生的入学、转学、退学、休学、复学、取消学籍等变动手续,学籍档案保存完整准确。
4、函授站要积极开展对函授生的各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对他们进行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学习目的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树立良好的学风。
5、函授站要认真做好函授生的毕业工作,按时收发、审查函
授生毕业鉴定表,按时领取、发放毕业证书和毕业生档案。
6、定期对毕业生进行追踪调查,了解毕业生情况。
六、检查、评估
学校将定期对函授站进行评估检查。对评估成绩优良的函授站将予以表彰。如有下列情况者,学校将予以撤消:
1、不履行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2、不能保证教育质量的;
3、函授站擅自以桂林航专成教部名义独立办学超出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4、违法或违反上级规定的。
七、经费
1、函授站的经费主要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学校将按双方协议给予一定的教学管理费;
2、函授站的经费必须用于函授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
八、附则
1、本《规程》的解释权属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成人教育部。
2、本《规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3、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成人教育部所设的教学点参照本《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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